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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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呢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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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義務有哪些?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為用工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所有法律義務。而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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