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8.63K

一、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情形有哪些

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户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該注意什麼

1、應注意寫好申訴書。

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發生爭議的原因、過程、希望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準確、簡練地寫清;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

(4)申請日期。

2、應注意申訴期限。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時效期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後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3、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關於“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但是,按規定應當由設區市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當事人一方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要按規定的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確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情形有哪些了吧。對於這些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情況,那麼就不能申請進行勞動仲裁或提起勞動訴訟,此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以及訴訟等方式來進行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