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辭職幾天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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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辭職後多久可以走

新員工辭職幾天可以走

按正常程序提出辭職後30天可以離職,試用期內3天。而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情形時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試用期間主動離職的工資情況

試用期內,員工自離有工資。勞動者只要實際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規定,員工主動離職,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若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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