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週六開會算加班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公司週六開會算加班嗎?

公司週六開會算加班嗎?

公司週六開會屬於加班的範疇,應該要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加班,指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增加班次。

實踐中認定勞動者是否加班要依據以下情況綜合判斷——1、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2、是否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3、勞動者是否提供勞動以及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提供勞動是否屬於加班;4、勞動者是否實施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等。

因此,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員工來説,公司在下班後或者週末開會,是明確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對勞動者提出了加班要求,而且,開會也屬於為了落實本單位工作而進行的活動。綜上所述,單位的會議屬於加班,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單位給予加班工資。如果企業想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工作時間進行工作會議。

要是在下班時間開了個週末會議的,那麼就應該屬於“加班”,公司需要按照下面的標準給加班費:1、平時加班,單位應該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作作為報酬;2、休息日加班,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作為報酬;3、年休假加班:須經職工本人同意,如加班應該按照職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最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公司可以用獎金代替加班費嗎?

把獎金當作加班費來發放,其實這是不合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於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範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

因此單位以發放獎金為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公司要求員工加班但是不能用獎金來代替加班費,這是不合法的行為。同時週六公司讓開會的話也屬於加班,如果是強制的,勞動有權利直接拒絕,公司也不能以此為理由開除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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