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用下班時間開會算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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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利用下班時間開會算不算加班?

公司利用下班時間開會算不算加班?

公司利用下班時間開會算加班。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舉證加班費最有力的證據是什麼?

舉證加班費最有力的證據包括加班審批表、職員與單位簽署的加班費支付協議等,具體可以證明職員自己加班了的證據如下:

1、勞動合同已規定存在加班的條款。有的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明確本單位依法存在加班的情況,例如每週工作6天,這實際上是一個加班的合同條款。

2、用人單位認可。勞動者陳述其有加班事實,用人單位明確認可的,一般進行規範管理的用人單位,如果確有加班的,用人單位均會認可,因為在工資發放記錄上會有加班工資。

3、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勞動者提供的視聽資料顯示用人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者管理人員明確承認涉及勞動者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保存在該單位的。這一項涉及的是取證的問題。

4、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勞動者提供的微信、短信記錄或者電子郵件顯示有加班的事實存在的。電子證據取證複雜,應由專業人員幫助。

5、與公司有關的考勤記錄、工資單等能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的事實。注意這些證據必須與單位存在關聯性方可作為有效的證據。

6、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例如,用人單位為證據員工的工資標準,提供了工資領取記錄,但工資領取記錄明確記載有加班費的存在。

7、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考勤管理制度等。該證據可以視為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該考勤記錄,應承擔不利後果。

8、加班審批表。不少用人單位存在加班審批制度,加班審批表足以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在實務中遠不止這八類證據,只要能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的,都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提供。

對於應該獲得、但是卻沒有獲得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單位提出加班費的支付請求。若是單位拒絕支付,那麼職員可以帶着證明單位應付未付加班費的證據,到相關部門投訴,或者也可以直接選擇提出勞動仲裁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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