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辦案期限包括送達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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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辦案期限包括送達時間嗎

勞動監察辦案期限包括送達時間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前款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按法律規定勞動監察公告送達時間不包括在辦案時間內。

法律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限時辦結制度》

一、限時辦結制度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管理相對人)向本支隊諮詢、舉報投訴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等事項,支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標準,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覆的制度。

二、案件限時立案:對在各專項檢查、巡視檢查、年度審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及符合條件的投訴案件,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立案查處;對不符合立案條件或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投訴人。

對於投訴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辦理時限從行政管理相對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三、案件調查檢查:對受理的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延長30個工作日);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當急事急辦,隨到隨辦。

四、案件處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案件立案調查完成後,立案調查完成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的決定。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等勞動保障監察文書應當直接交付當事人簽收,當事人不在場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在7日內將文書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

五、辦理的事項依法需要經過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的時限內。支隊應當將上述程序所需時間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

六、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法定的三個月期限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相應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七、結案歸檔: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在案件結案後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回覆投訴人,並將案卷分類歸檔。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

(一)對舉報投訴人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

(二)不按規定給予舉報投訴人答覆;

(三)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九、舉報投訴人因自身責任,不在被告知的時限內辦理相關手續,其投訴的事項應視為按期辦結。

十、 實施限時辦結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超時辦結的,有權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者市監察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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