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喪失勞動力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一、 對於喪失勞動力怎麼賠償?

對於喪失勞動力怎麼賠償?

對於喪失勞動力的賠償,一般是涉及到嚴重的傷殘情況,基本就是4級以上傷殘。相應的賠償標準如下: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關於對間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費的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給付至18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二、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涉及到職工喪失了勞動力的,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來認定賠償的,具體情況下在進行賠償前,還需要對喪失勞動力的原因進行認定,如果是屬於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喪失勞動力的,那麼是不存在獲得賠償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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