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向員工索賠的規定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勞動合同法》

單位可以向員工索賠的規定有什麼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員工沒有按法律規定提前通知而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向員工索賠。

一、單位向員工索賠的前提:

①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員工未按法定時間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②有損害事實:要有證據證明損失存在及損失的具體金額

③有證據證明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單位可向員工索要哪些賠償:

①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如員工由獵頭招聘,可要求獵頭費用;亦可主張員工提前離職後須重新招聘錄用的費用;

②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可約定服務期違約金

③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這項比較難證明損失,除非單位可以證明該離職員工的技能具有不可替代性,除了該員工,其他員工不能接手其工作,單位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比較大。

二、單位如何索要損失:

①勞動者直接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②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報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③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一次性付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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