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證明不服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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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證明不服的怎麼處理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證明不服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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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證明不服的怎麼處理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2、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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