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農村宅基地動遷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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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農村宅基地動遷政策是什麼
上海農村宅基地動遷政策是什麼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該規定表明法律並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後,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而且從法律的效力上看,《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屬於上位法。
4、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佈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還如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規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鎮居民購置農村住宅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佈的基本法律中並沒有嚴格的禁止農村房屋買賣。上述的《通知》和《意見》是行政規章,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作出的規章,屬於下位法,其效力遠遠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認為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買賣。
5、實踐中,城市郊區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户,拆遷時,也給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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