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侮辱刑事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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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侮辱刑事立案標準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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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他人)罪立案標準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制猥褻婦女(他人)、侮辱婦女(他人)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

該罪量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當眾進行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對同一人次數累計,刑期也會增加。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犯罪者使用肢體強迫或使用其他信息、物品脅迫的方式達成自身目的,是違背婦女(他人)意願的犯罪行為。受害者應第一時間報警,需要上訴可諮詢律師365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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