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薪酬不包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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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薪酬不包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
應付職工薪酬的定義與特點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不僅包括企業一定時期支付給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也包括按照工資薪金的一定比例計算並計入成本費用的其他相關支出。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職工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退休金和醫療費用以及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其他與薪酬相關的支出。


從上述可以看出,新準則下的職工薪酬與原會計制度的應付工資比較類似,但是又不完全一致,它具有以下的特點:


1、職工薪酬的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真正實現了趨同,改變了我國50多年的“工資核算”傳統模式。


2、職工薪酬的內涵更加豐富,不僅包括了工資薪金,而且還將職工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納入其中。


3、核算內容上,現在的“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比原會計制度的“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科目的核算內容更廣泛。


4、會計處理上,“應付職工薪酬”的帳務處理是一個全新的模式,與原會計制度相比是一種顛覆性的變化。比如,過去規定“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而新準則規定,凡是職工薪酬的組成內容,均應根據受益對象分配到相關的成本費用科目。


5、信息披露上,統一了關於職工薪酬的披露原則,明確規範了披露的範圍和內容。即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各類社會保險福利費、住房公積金、支付因解除勞動關係所給予的補償以及其他職工薪酬等項目的金額。對於因接受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補償計劃建議的職工數量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根據《或有事項》準則規定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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