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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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抗辯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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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抗辯債權人的代位權

根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合同之債僅在締約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方不產生效力,更不能約束第三人行為。若嚴守合同相對性原理,債權人行使權利將深受束縛,難以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以及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不利於債權的實現。基於利益的平衡,立法創設合同保全制度,從而使得債權的行使效力及於第三人的的特殊法律制度。我國合同法中也移植了合同保全制度,合同法第73條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由於合同法規定較為原則,如構成要件標準,可行使範圍狹窄,行使方式單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一雖然對代位權制度進行條文細化,但實務中仍然可操作性不強,使得該制度難以發揮保護交易安全和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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