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性裁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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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裁剪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裁員的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企業經濟性裁員流程是怎樣的?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企業經濟性裁員流程

企業經濟性裁員流程

經濟裁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經過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裁減人員既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員總會給職工在某種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負作用,為此,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人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被裁減的人員優先錄用,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需要依法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就説,如果員工不幸淪為被裁減人員的行列,企業是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的。勞動者認為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條件以及經濟補償等因素與公司發生爭議的,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口頭或書面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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