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員工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兩年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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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員工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兩年是否有效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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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期限超過兩年是否有效

  禁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是法律強制性規定。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為什麼規定為兩年,主要是從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考慮。一般來講,對用人單位,兩年時間勞動者掌握的祕密已經有所滯後,勞動者從事同業不會有太大的危害;對勞動者,兩年時間不至於嚴重影響自己所長,求職不會造成太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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