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後的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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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後的競業限制

離職應遵循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會承擔違約金責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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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競業限制


案例:李某於2004年8月入職某公司任市場部經理,公司與李某簽訂了一份《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李某應當保守公司商業祕密,且勞動合同解除後的2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否則承擔違約金20000元。公司員工手冊對工資構成做了如下規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保密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各項津貼和補貼。根據李某的工資表,李某的月工資為:基本工資1500元、保密工資500元、加班工資800元和績效工資2000元。2005年7月份,李某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同月李某入職一家與某公司經營同類業務的公司,某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費500元,李某應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20000元,並在二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

仲裁庭認為:某公司與李某在《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沒有公司需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約定,公司雖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費500元,但該費用是保密費而非競業限制補償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競業限制期間的補償金,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裁決駁回申訴人的仲裁請求。【律師評析】從上述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釋解看,二者顯然為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錯誤的把二者等同起來,從而導致其利益得不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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