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租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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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税費
土地使用權出租税費繳納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權出租税費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一、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   “四、關於納税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   二、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單位無償使用股東房屋辦公,其佔地應由股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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