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數基數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加班數基數
加班基數應該怎麼確定

關於加班工資的基數如何計算的問題。首先涉及的問題是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往往各執一詞引發的勞動糾紛不在少數。為解決這類糾紛,有些地方還專門立法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其實,根據《勞動法》第4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這句話可以作為加班工資的原則性規定。一般應以職工當月的應發工資為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規定: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故加班工資的計發應以勞動者每月的應發工資除以21.75天為基數進行計算,有些用人單位直接以最低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為基數計發加班費是錯誤的,畢竟絕大多數的勞動者月工資標準遠遠高於最低工資標準,在此情況下,勞動者辛苦地加班卻只能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加班工資,不難看出,用人單位在工資計發時使用雙重標準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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