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與期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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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與期日的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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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和期日的區別是什麼


與期間相聯繫的一個概念是“期日”,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與人民法院會合進行訴訟的時間。比如開庭日期、宣判日期等。期間與期日有以下區別:

1、期間有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期日一般是指定的;

2、期間有開始期與終止期;期日只有開始期,不規定終止期,終止期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期間一般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人民法院單方進行某種行為應遵守的期限;期日通常是各主體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的日期。

4、期間開始後,不一定發生某種法律行為,如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當事人不一定上訴;期日一開始就必定會發生某種行為,如法院指定的開庭日期一到,就必須開庭審理。

5、期間以年、月、日、時計算;期日以日、時計算。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領域,期間又有了不同的含義。民事訴訟法期間有兩種,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通常上,指定期間的法律效力要低於法定期間,並且不能與法定期間有衝突。除此之外,還期間和期日之分,大家要學會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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