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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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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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不到一個月被公司辭退有補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入職不到一個月被公司辭退是有補償的,具體可以參考一下內容:
1、員工入職一個月內需簽訂試用合同,試用期滿一個月未簽訂的,員工有權要求從第二個月起計算雙薪;
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不提前告知解除合同;
3、工資下個月發放欠妥,一般為當時或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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