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未滿一個月被辭退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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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未滿一個月被辭退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入職未滿一個月被辭退是可以申請經濟補償的,如果公司不能出具相關證明,無故辭退,且拒絕給予經濟補償,可以走法律流程來保衞自己的權益。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勞動仲裁的相關資料,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勞動仲裁

一、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託書。

二、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三、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四、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30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15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即使是試用期間公司如果不能出示相應的證明,證明員工能力不足,不能勝任崗位等,員工是可以申請經濟補償的,一般為半個月的工資。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律師來獲得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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