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不到一個月被公司辭退工資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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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工作,由於員工自身的原因或者是單位的原因,員工被辭退的現象十分常見,按照法律規定,員工被辭退是可以獲得工資補償或者經濟賠償的,但是也有很多人會遇到入職不到一個月被公司辭退的情況,像這種入職不到一個月被公司辭退的從一定程度上員工是否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資或者是經濟補償呢?

入職不到一個月被公司辭退工資怎麼計算?

一、入職不到一個月被公司辭退工資

1、工資以實際工作日期照常發放,如果公司無故解除合同,還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賠償。

2、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1、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二、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除非有正當的理由或者是員工有重大的錯誤發生,那麼入職不到一個月被公司辭退屬於正常的現象,但是如果是入職不到一個月被公司辭退但是公司卻沒有正當解釋的,按照法律規定,員工就可以獲得工資補償,補償的金額和入職的時間有關,不過如果公司不給員工工資補償,員工可以申請勞動部門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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