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有些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
來源:法律科普站 4.41K
法律規定有些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
以下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一)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融資租賃合同;
(四)建設工程合同;
(五)委託監理合同;
(六)技術開發合同;
(七)技術轉讓合同。
(八)擔保合同;
(九)土地承包合同;
(十)政府採購合同;
(十一)專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十二)信託合同;
(十三)民用航空器買賣;
(十四)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