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有些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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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有些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
法律規定有些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
以下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
    (一)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融資租賃合同;
    (四)建設工程合同;
    (五)委託監理合同;
    (六)技術開發合同;
    (七)技術轉讓合同
    (八)擔保合同;
    (九)土地承包合同;
    (十)政府採購合同;
    (十一)專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十二)信託合同;
    (十三)民用航空器買賣;
    (十四)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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