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能強迫勞動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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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能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是否能強迫勞動者加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
3、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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