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的,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了競業限制期限的,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風險提示:支付經濟補償應當注意:
1、企業最好與員工簽訂經濟補償協議,約定金額和支付時間;
2、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是職工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平均工資;
3、計算的起始時間應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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