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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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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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瘠Q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法。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圠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瘠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張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瘠桑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法。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茠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搠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對於父母來説,他們在我們小的時候幫助我們成長,所以老的時候也應當報答他們,一般情況下我們是具有法律方面所規定的贍養的義務的,如果説沒有盡到這樣的一種義務,可能在財產繼承方面存在着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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