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常識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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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常識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仲裁常識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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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常識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依據不同。普通仲裁依據的是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2、機構的名稱和性質不同。普通仲裁因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其名稱為h x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因地域和級別的不同分為x x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x 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x x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3、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普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範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
4、適用的原則和制度不同。普通仲裁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勞動爭議仲裁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普通仲裁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裁兩審制度,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普通仲裁雙方當事人之間必須有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提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一方即可提起仲裁。
5、時效不同。普通仲裁的時效一般是兩年;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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