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對於選擇之債選擇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7W
想了解一下對於選擇之債選擇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想了解一下對於選擇之債選擇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債權人或債務人行使選擇權時應以意思表示向對方為之,選擇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達於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無須相對人的承諾。由第三人行使選擇權的,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第三人須向債權人和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國家法律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人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為的同一內容的意思表示,同時到達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同時發生選擇的效力,先後到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以後一意思表示到達時發生選擇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內容相異的兩個意思表示,無論同時或先後到達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發生選擇的效力。
選擇為意思表示,適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當意思表示有瑕疵時,如錯誤、欺詐、脅迫等,可構成選擇無效或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選擇權人為選擇的意思表示時,可以採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採用默示的方式。選擇的意思表示一經達知當事人即發生選擇的效力,非經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同意,不得隨意撤回或變更。對債權人或債務人行使選擇權的,其撤回或變更應徵得相對人的同意對第三人行使選擇權的,其撤回或變更應同時徵得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