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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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如何實現債權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給予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就喪失了勝訴權。權利人對自己的民事權利請求人民法院保護,通過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將得不到保護。那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的債權如何才能得到實現呢?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實現債權。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實現債權。《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一條規定説明兩個問題。其一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的勝訴權滅失後,實體上的民事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法院對其不予保護,不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其二是若義務人自願履行義務,權利人取得的利益為合法取得,法律仍予以保護,義務人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要求返還履行。二、用來抵消債務實現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的實體民事權利,即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消失。從法理上講,債是以實體權利為基礎而存在的,雙方特定的權利與義務是實實在在存在着的,並不因為訴訟期間屆滿而滅失。因此,這種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用來抵消另一種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説,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之間,任何一方可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債務抵消。但要強調一點,用以抵消債務的權利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即互負債務的人。三、對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可以用實現抵押權的方式來實現債權。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情況,當事人對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提起訴訟,而被法院判決駁回起訴。這裏法院是嚴格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不維護權利人的請求。但是,並不意味着債權人的抵押權也喪失了。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由此不難看出,主債務雖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債權並沒有消滅,因此抵押權仍然存在。一般説來,隨着主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勝訴權的滅失,從權利(如違約金、保證等)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就屆滿,其勝訴權也就滅失。但是某些已由權利人佔有的擔保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即使主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仍有權從中受償。權利人佔有着的抵押物,一般不需要經過法院,權利人自己便可以根據抵押擔保合同約定變賣抵押物,從而實現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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