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先簽後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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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先簽後籤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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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簽合同後試用


有的畢業生報到後和用人單位之間不籤合同,用人單位只是先試用着畢業生,實際上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就是説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員工最大的意義就是使員工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於明瞭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相當一部分企業利用勞動者的弱勢和勞動者勞動法律知識欠缺,以“試用期”為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這兩個目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關法律問題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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