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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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的責任是什麼

有些購房者在入住交付使用商品房後,並沒有按時拿到開發商給予的商品房房地產權證。這種現象在樓市中非常普遍,雖然屢見報端,仍有許多購房者為此苦惱。那麼到底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的責任是什麼?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的責任是什麼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主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開發商遲延辦證該怎麼辦

首先,關於房屋預售合同中交付房產證的時間,如果有明確約定,那麼便應該按照約定施行;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麼一般來説,應該是自交房後90天內,開發商就必須將房產證交予購房者。

其次,如果在規定時間內,購房者沒有拿到房產證,也應該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一般在購房合同中都應標明辦房產證的具體期限,常有開發商在這一點上含糊其辭,而購房者又苦於沒有依據。

現在有不少的購房者拖了幾年後才來要求對房產商延期辦理房產證的問題提起訴訟,可這個時間大多比較長,不少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期,如此一來,業主的權益就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一般而言,在住宅交付時,開發商應該給予購房者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或是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如果缺少,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房屋。

此後過了一定的期限,房產商還是沒有辦理完善產權證,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如果已經入住房屋,卻沒有在規定時限內拿到產權證的業主,應該及時尋求幫助,避免因為訴訟的時效過期(2年),而不能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

有不少購房者的確意識到了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的問題,不過大多數人都會直接找到小區的物業,要求給予解決。其實,這與小區物業關係不大。通常房地產開發商才具有協助辦理房產證的義務。因此要是開發商遲延辦房產證的話就需要實際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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