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解除合同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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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解除合同有什麼條件
競業協議解除合同有什麼條件
  競業限制是指勞動者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且經濟補償的支付應當是員工離職後按月支付。只有用人單位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中對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以上是與競業協議解除合同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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