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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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管轄規定
商標管轄規定
法律分析1、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

2、商標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商標權屬糾紛案件:

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訴前停止侵權與保全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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