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勞務派遣是該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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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勞務派遣是該怎麼規定的
法律勞務派遣是該怎麼規定的
1、勞務派遣,又稱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作為一種新興的用工方式,勞務派遣一直存在爭議。它固然會使企業減少了一些用工管理成本,實現了用工機制的靈活和彈性化,對勞動者本身來説亦增加了更多的就業渠道。但勞務派遣卻經常出現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
2、不可能規避《勞動合同法》
針對個別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通過勞務派遣來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做法,謝迎建明確表示,這招行不通。一些勞務派遣公司孤立地看了《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誤以為勞務派遣單位只要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可以,就大錯特錯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相關規定同樣適用勞務派遣公司,也就是説,勞務派遣公司和員工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同樣要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謝迎建表示,如果勞務派遣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面前可以變成真空的話,那麼社會上所有的員工都可以變成勞務派遣工,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會被架空。而法律不可能允許這樣的漏洞存在。
3、勞務派遣有“三性”要求
究竟什麼樣的崗位方才適應勞務派遣?這一疑問普遍存在於廣大勞務派遣機構和使用企業的負責人當中。“針對這一問題,其實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必須是符合臨時性、可替代性、輔助性三性要求的崗位”,謝迎建表示。
新法同時明確,企業不得將一個長期性的崗位,分割成若干個勞務派遣崗位。通俗的來講,如果商家將一個收銀員常設性崗位分裂開來分成若干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崗,這就肯定違反了立法原則。至於何謂“替代性”、“輔助性”的崗位,國家勞動保障部也將很快作出專門的司法解釋,進行嚴格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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