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與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4.86K
建築施工企業與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建築施工企業與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建築施工企業與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實踐中,包工頭以自己的名義招用勞動者,勞動者也明知其是為包工頭打工,接受包工頭管理,並從包工頭處領取報酬。建築施工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既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勞動關係的外觀,並未建立勞動關係。
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掛靠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該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建築施工企業面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風險。

風險提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