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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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簡易程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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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和不適應的規定?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有:1、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3、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4、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二、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1、被告人或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辯護人作無罪辯護,或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2、被告人是盲聾啞、精神病人;3、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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