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埋藏物遺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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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埋藏物遺忘物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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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埋藏物據為己有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麼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的事實,要求他人致損和自己獲益是有因果關係的。

發現埋藏物是指發現埋藏物的所在並予以佔有的事實行為。因拾得遺失物,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所以説拾得遺失物不是不當得利。

事實行為,也叫非表示行為:指非經行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某種事實狀態即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也就是事實行為。

兩者區別:

很多法律書上對發現埋藏物和不當得利的關係處理含糊甚至錯誤,比如有的法律書上將似發現埋藏物作為不當得利之債的實現行為等等。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無因管理等作為債的產生的原因規定在我國的民法中。其中的不當得利之債和發現埋藏物產生的債權債務頗有相似之處,再看不當得利的四個要件---一方獲利、一方受損、獲利和受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獲利沒有合法依據,也很難找出兩者的不同,以至產生混同。

在我國這樣一個文物大國,許多文物尚未出土,為保護這些埋藏地下的文物,防止挖得人佔有,我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對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對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則將可能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侵佔國有文物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發現埋藏物據為己有不當得利是有着很大的區別的。侵佔埋藏物罪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主觀故意、非法佔有以及侵佔的埋藏物數額較大。而不當得利是指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的事實。顯然發現埋藏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是不符合我國法律中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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