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安排休公休假,公休假的補費,跟加班費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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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安排休公休假,公休假的補費,跟加班費有區別嗎
單位不安排休公休假,公休假的補費,跟加班費有區別嗎
不發、少發、多發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都屬於違法。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勞動者(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該依法享受加班費(包括節日加班費),節日假、年休假、婚喪假、生育假等等法定的假期工資福利待遇。
2、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發放、少發放加班費以及未休年休假補貼等規定,以及濫發、多發加班費、未休年休假補貼等,均為違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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