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調休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安排調休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我國法律中規定,在單位安排員工進行了調休的情況下,那麼可以不用再支付加班費。但實際上,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時間段可能不同。那麼此時,單位再安排員工調休就可以代替加班費嗎?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安排調休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二、節假日加班怎麼算加班費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關於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企業可自主確實,但不得低於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本人基本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技術等級、等級、崗位工資)和工資構成中的津貼(獎金)。

就調休代替加班費的問題,其實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僅僅適用於雙休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如果是平時下班之後安排加班或者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話,那此時就不允許用調休代替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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