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加班費換成休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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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把加班費換成休假合法嗎?

公司把加班費換成休假合法嗎?

1、公司把加班費換成休假不一定合法,如果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活動的,則不能將加班費換成調休。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2、加班費的支付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職員怎麼證明自己加班了

1、對於加班事項的舉證,勞動者可以從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後3個時間節點入手,蒐集和保留證據:

(1)加班前可以蒐集的證據,比如單位領導用QQ通知加班,在內網上公佈加班人員名單,單位張貼書面加班通知,寫有作息時間的規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對其進行截屏、拍照或複製留存。

(2)可以保留交接班記錄、領取材料記錄、工作流程記錄,加班時工作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注意對自己所做的工作內容進行記錄,將開會時間、地點、參加人數、會議內容記錄下來。

(3)加班後,勞動者要爭取有同事出庭作證;要保留加班後向單位報銷出租車費及報銷理由的複印件,以及主張加班費時的錄音、qq聊天記錄等視聽材料。

2、職員想要要求單位向自己支付加班費,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有些單位會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安排職員加班,但是在組織加班活動之後,卻並不向加班的職員支付加班費。對於此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明自己確實加班了的證據之後,到當地的勞動保障局投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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