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用途更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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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用途更變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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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證怎麼轉讓使用權更變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併根據土地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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