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決定受理案件的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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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決定受理案件的期限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決定受理案件的期限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決定受理案件的期限: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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