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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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保險詐騙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保險詐騙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198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同時又觸犯了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實行數罪併罰。這是因為行為人在實施保險詐騙犯罪的過程中,其行為有的可能觸犯《刑法》的其他條款。例如,行為人採取放火、爆炸、殺人致死等方法制造保險事故的,無論其保險詐騙行為是否繼續實施、是否得逞,其放火、爆炸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這樣,行為人的行為就可能在保險詐騙罪之外,還構成其他犯罪,對這種情況,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採取故意傷害或者謀殺等手段,這就同時又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理應數罪併罰。
應當注意的是,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為了達到保險詐騙的目的,其採取的方法本身已經構成獨立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放火等。行為所進行的保險詐騙行為由於各種原因,沒有或者沒能繼續實施下去,或者沒能夠得逞,在這種情況下,其保險詐騙罪雖然不能成立,但並不能因此而影響對其追究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的刑事責任。
保險詐騙伴隨着保險業務的產生,是新出現的一類詐騙罪。保險業務,從廣義上講,屬於金融類。因此,刑法將保險詐騙罪規定在金融詐騙一節,很正常。從刑法的量刑規定來看,保險詐騙罪的法定刑不高,最高15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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