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能否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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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能否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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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是否可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一)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的調整;

(二) 在校大學生如果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合同性質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知道,在校大學生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大學生與用工單位應該建立的是勞務關係,應該簽訂勞務合同。所以畢業前,大學生實習期間可以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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