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能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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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若用工單位發生上述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並不影響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從事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務派遣單位能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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