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審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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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第一審普通程序

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審普通程序)

  139、

  [起訴的審查]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140、

  [起訴狀的修改]當事人在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詞,送達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於案件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實事求是地修改。堅持不改的,可以送達起訴狀副本。

  141、

  [無管轄權案件的處理]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142、

  [再次起訴的處理]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43、

  [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144、

  [再次起訴的受理]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145、

  [仲裁協議的起訴]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法條解析: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已改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

  2、仲裁協議有排除法院管轄的效力。

  3、合同無效、被撤銷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146、

  [仲裁協議瑕疵]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147、

  [管轄權異議]因仲裁條款或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而受理的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一方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就管轄權作出裁定。

  148、

  [應訴答辯]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49、

  [醫療事故賠償]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150、

  [被告起訴]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規定的條件的限制。

  151、

  [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152、

  [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增加、減少]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153、

  [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條解析:

  1、人民法院不能以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對案件不予受理,法院不能依職權提起訴訟時效已過,只能由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不然視為放棄抗辯。

  154、

  [商業祕密]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所指的商業祕密,主要是指技術祕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繫、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祕密。

  155、

  [開庭傳票]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156、

  [合併審理]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157、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158、

  [拒不到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159、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拒不到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160、

  [另案處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161、

  [不準撤訴]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162、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拒不到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

  163、

  [一審判決錯誤的案件]一審宣判後,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告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164、

  [審限的計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165、

  [上訴期限的計算]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166、

  [“筆誤”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文字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167、

  [中止裁定無須撤銷]裁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程序時,不必撤銷原裁定,從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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