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 - 並且沒有籤合同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嗎?具體該怎麼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裏面,如果勞動合同裏面只有試用期期限,沒有勞動合同期限的話,視為試用期不存在,勞動者應當為公司的正式員工,享受正式員工的薪資待遇。

試用期被辭退,並且沒有籤合同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嗎?具體該怎麼做?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如果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從第二個月開始,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可如果勞動者是處於試用期期間,公司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又該怎麼辦呢?

案件回顧:

王某在2015年6月1日入職深圳某會計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一職,在面試的過程中,面試官與王某口頭約定,王某的試用期是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如果試用期表現優異的話,公司將會提前為其轉正,轉正後工資為3500元。

然而在王某正式入職的時候,公司卻沒有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文本,為此王某曾多次與領導進行協商,表示希望能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每次都協商無果,為此王某心生警惕,開始收集相應的工作證據。

2015年9月4日,王某突然收到公司發來的辭退通知,表示因其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決定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公司的決定王某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因此拒絕在辭退通知上簽字,此後,王某多次要求回到公司上班。

最後,王某在一位朋友的告知下,瞭解到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他與公司直接的試用期關係就不存在,應當屬於公司的正式員工,享受每個月3500元的工資待遇,然而他這幾個月實際的工資只有3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工作的3個月期間,公司並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提供工資發放等證據可以證明,公司未籤勞動合同的事實存在,因此王某提出的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應當成立。

温馨提示:

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中的一個特殊時期,一方面是公司對新招進來員工的一種考察,另一方面也是新進員工通過一段時間對公司的企業管理和企業文化是否認同,雙方實際上是通過試用期的考核,來決定是否要建立長期、正式的勞動關係

儘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沒簽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下勞動糾紛均可保存相關資料,維護合法權益:

1、被無故解僱;

2、未購買社保

3、未簽訂勞動合同;

4、工傷賠償糾紛;

5、單位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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