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計算基數是否包括税費、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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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當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司法實踐中,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計算基數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按照當月總收入支付,即所有工資總額均屬於工資。因此,二倍工資就是當月全部工資總額的二倍。另一種觀點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性措施,對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限定一定的合理範疇。

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計算基數是否包括税費、社保等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計算基數應當包括扣繳的税費。該税費為勞動者的個人所得税,這部分税款所涉及的錢款完成了兩次所有權轉移,第一次是從用人單位轉移為勞動者所有,第二次是從勞動者方轉移為國家所有。此税款雖是用人單位代扣上繳税務機關,但這並不能改變其作為工資的性質。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計算基數應當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從本質上講,勞動者所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勞動者提供勞動為前提條件,仍屬於勞動所得的範圍,並且具備交換功能和保障功能,具備工資屬性,因而應成為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當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並無明確的標準和統一的適用規則,有的法院在裁判過程中,還會把各種津貼、獎金、報銷算在二倍工資計算基數中。實際操作過程中應當從工資的內在特點出發,立足於該制度的立法初衷,結合案件中的證據材料,原則上以應得工資為計算基準,結合工資發放的規律綜合認定,力求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和諧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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