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律援助有義務提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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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法律援助有義務提供麼?

法院法律援助有義務提供麼?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1、法院沒有義務提供法律援助。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負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審理和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不負責提供法律援助。

3、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提出申請。

二、哪些情況下,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三、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由此可見,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該向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請。而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主要負責案件審理裁決,並不承擔法律服務工作,也就是説法院法律援助的義務是沒有的。當然,法院在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當地的法律援助律師充當案件當事人的代理人,並且為代理律師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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