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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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法律責任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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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同,訂立合同後的履行程度也不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和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也不盡相同。主要形式有: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當事人應當返還從對方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一般來説,返還財產只能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因該無效合同存在財產轉移的情況,如果不存在財產轉移,則不負返還責任。在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以一定財產或金錢作擔保,更有甚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各種費用,這時,如果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就產生返還財產責任。同時應當明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所謂“某某費用”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即使勞動合同有效,這部分款項也應當返還勞動者。

2、賠償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果過錯方給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則必須由該當事人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如《勞動法》第97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2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97條之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1)賠償因勞動合同無效而使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種,而可得利益的損失不應當予以賠償。(2)賠償勞動者因從事禁忌勞動而遭受身體傷害所產生的損害。凡造成勞動者生命或健康損害者,用人單位應賠償醫療費、營養補助費等相關費用。3)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審判實踐中,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和處理相對其他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難度更大,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復雜。建議勞動者最好就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諮詢一下律師,避免被用人單位坑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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